通知公告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11-0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协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分会、××管理委员会。

 代表机构是协会在会址天津以外设置的代表协会开展工作、承办协会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为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
    协会根据行业发展和业务工作的需要以及会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由协会统一核算。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组织、协调相关专业或领域的工作。代表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在驻地代表协会开展工作、进行联络。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协会授权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程,并根据工作规程开展活动,不得开展与所登记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协会确定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部门管理和联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协会负责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登记、年度检查以及变更注销,对其工作规程、组织机构、领导班子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成员(以下简称“成员”)应以协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本行业或相关领域的非会员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九条 分支机构成员应遵守本机构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本机构的活动。
    第十条 加入分支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发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分支机构成员证书》,并报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 成员退出分支机构应有书面通知;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机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如有严重违反工作规程的行为,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成员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成员大会履行本机构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负责人或向协会提出罢免负责人的建议,授予名誉职务、聘请顾问;
   (三)审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终止建议;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成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协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分支机构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设置相关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不得与协会机构设置重叠,名称上要避免引起歧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根据分支机构名称不同,称为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分支机构一般设主任委员(理事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三)主任委员(理事长)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协会提名,副主任委员(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经酝酿协商由主任委员(理事长)提名。候选人报协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选举,选举结果经协会审核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是本专业或领域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单位的代表,能够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有良好社会声誉,具有完成协会交办工作的能力。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单位,必须是协会会员。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理事长)、秘书长的职责由本机构工作规程规定。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协会委派。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协会委派或根据协会授权聘用。专职人员中有3名以上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
 第四章 活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工作是协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围绕协会的发展目标和总体部署,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确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开展日常业务。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与协会分管部门和分管领导保持工作联系,年末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举行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报协会批准,重大事项应随时请示报告,接受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事项应向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协会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审核,并经协会分管领导签发。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印发文件,应经协会分管部门同意并抄报协会。分支机构印发的文件和出版的刊物应送协会办公室、分管部门存档。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登记证书和印章由协会向社团登记机关申请制作。启用前应办理领用和备案手续,严格使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对外签署协议或合同。 擅自签订合同、协议引发纠纷的,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涉外事务由协会负责审核和组织,按协会外事工作制度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不得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变相转租、转借。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和年费;
   (二)委托工作的经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资助、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分支机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
    分支机构可向成员中的非会员单位收取年费,标准不得高于会费标准,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或加收年费。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及协会财务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开设帐号,由协会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年末向协会报送下年度经费预算,经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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