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制度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2024-1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氯碱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管理和实施工作,合理采用新产品、新技术和新服务,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协会会员和相关企业及个人的知识产权,保障协会标准的有效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协会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置。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实施该项标准必不可少的知识产权,即必要知识产权。
第四条 协会统一管理制修订团体标准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 利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专利包括有效的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必须考虑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必须进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以及专利的处置等,具体程序参照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执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以及专利的处置等应取得协会团体标准制定成员的书面确认。
第七条 在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涉及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尽早向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参与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宜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将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给标委会,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标委会应在获得制修订标准相关的专利信息3个工作日内,将其获得的专利信息尽早报送协会。
第九条 在披露必要专利时,披露组织或个人应填写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
第十条 标委会应当在涉及专利或者可能涉及专利的协会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前,对标准草案全文和已知的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将其知悉的其他专利信息书面通知标委会。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标委会应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声明应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协会团体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第十二条 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团体标准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
第十三条 涉及专利的协会团体标准草案报批时,标委会应当同时向协会提交专利信息、证明材料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涉及专利但未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团体标准草案不予批准发布。
第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发现标准涉及专利但没有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秘书处应责成标准编制工作组在30个工作日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并提交协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根据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作出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协会可以视情况暂停实施该项协会团体标准,并责成标委会组织标准编制工作组修订该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已经向标委会提交实施许可声明的专利,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转让或者转移该专利时,应当事先告知受让人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内容,并保证受让人同意受该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约束。
第十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转化为行业或国家标准前,应告知国家主管部门标准涉及的专利情况,由行业机构与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协商专利处置办法。
第十七条 协会标团体准中所涉及专利的实施许可及许可使用费问题,由标准使用人与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参照相应行业内许可费率执行。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引用协会已发布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时,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的规定重新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第十九条 制修订协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必须进行信息披露,专利信息披露和专利实施许可声明的具体程序依据GB/Z 43194—2023《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置指南》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版 权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包括纸质、电子等形式。包括:
(一)协会团体标准;
(二)协会团体标准衍生品;
(三)协会团体标准相关期刊等产品;
(四)协会团体标准合作出版物。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授权,不得复制、销售和翻译。
复制是指出于商业目的,以复印、打印、翻拍、拷贝、扫描、下载等方式将协会团体标准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销售是指将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进行出售的行为。
翻译是指将协会团体标准出版物翻译成英文或其他语种后形成的文稿进行编辑、印刷和发行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以经营为目的,以各种形式复制、翻译协会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必须事先征得协会的书面同意;任何组织、个人销售协会团体标准,必须事先征得协会的书面授权同意;任何组织、个人将协会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存入电子信息网络用于传播,必须事先征得协会的书面同意;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必须事先征得协会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 非正式审批或发布的协会团体标准,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文本中应明确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员可通过标委会秘书处得到标准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协会将通过行政的或者法律的途径予以处理,并追缴有关费用。
第四章 标识和商标
第二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标识和标识所有权归协会所有,未经授权不得随意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标识为:“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英文标识“T/CCASC”,协会标识样式如下:“”。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部门及相关机构通过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检测和推广等活动,应在取得协会书面授权后,在协会的指导下使用此标识或商标。
第三十条 未经协会授权使用标识或商标的,协会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拒不改正的,必要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协会与其他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和检测等活动应各方协商所涉及的责、权、利,各方应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使用协会团体标准时应取得协会的同意;协会各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认证、检验和检测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文本有关专利信息的编写要求可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24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