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2010-05-13

 512,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通知》要求,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通知》明确,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自201061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此外还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国家全面清理对高耗能行业的优惠电价作为引导耗能行业产业调整,加快落后产能淘汰的辅助政策,也将成为国家确保“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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