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环保部:《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2010-09-15

 914,环保部在其网站公开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在披露内容上,《指南》规定,依法应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且已被环保部门公布的上市公司,其年度环境报告应披露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环境信息。在定期环境报告之外,《指南》还规定临时环境报告制度,要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05室    邮编:300192

津ICP备1500115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