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2011-09-26

 国家税务总局9月26日发布2011年第51号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公告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税总局此次对企业资产重组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明确,有利于降低企业并购成本,加快推进企业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方式进行兼并重组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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