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2-01-14

1月13日,发改委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 2601号),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通知要求,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86号天津电子科技中心1105室    邮编:300192

津ICP备15001151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09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