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月1日正式施行
2013-02-04
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同时废止。据了解,《规定》赋予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管方面更大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将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管道等纳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权;增加了对安全评价单位和评价人员的管理要求;调整了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企业的管理内容和方式;新设了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增加开拆查验权;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