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2014-12-25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其中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其中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新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商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广东企业以实际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时间为准),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管理单元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15年6月30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退运或其他规定办理。
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