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工信部印发《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

2015-01-09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信部修订形成了《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办法》。公告要求,公告企业如进行改扩建设涉及新增电石产能,新增产能必须符合最新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在装置建成后3个月内提出新增产能的公告申请。已公告企业并购电石生产装置且该生产装置未进入公告名单的,应当在完成并购工作后一年内,依据最新的《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对并购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造并提出并购电石生产装置的公告申请。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电石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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