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再征意见

2018-04-19

 近日,原环保部对外发布了《电石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简称《标准》)。根据《标准》,电石行业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自今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按《标准》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目前,电石行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而这两项标准已经实施了20多年。编制组对现有企业调研发现,由于现行标准较为宽泛,电石企业基本不需要实施脱硫脱硝,因而,此次《标准》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更加严格,引导电石企业主动从源头控制原料燃料的含硫量,研发和应用低氮燃烧和脱硝技术。同时,我国电石企业主要分布在严重缺水的西北地区,水资源的利用比较迫切,《标准》中水排放限值也更严了。2016年6月2日,原环保部大气司主持召开了标准汇报会,提出电石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对汞和VOCs进行调查。但编制组的调研显示,电石企业的汞主要来源于焦炭或兰炭,炼焦工艺之后,焦炭中的汞含量和煤炭相比已大大降低;在炼焦干馏过程中,VOCs已经大部分转移到煤气和煤焦油中。因此,《标准》没有将汞和VOCs纳入排放限值。此外,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标准》区分了电石炉、石灰窑和干燥窑的排放限值。其中,电石炉区分了排放口和出炉口,增加了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氢氰酸排放限值,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更严;石灰窑和干燥窑增加了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更严。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比,《标准》中破碎、筛分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限值更加严格,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中,颗粒物排放限值也更严,并增加了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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