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庆期间危化品购销须“实名制”

2009-09-04

9月3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3部门首次联合对外发布公告,要求在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活动期间,各级名地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以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从即日起至10月9日,凡购买和销售硝基类化合物、氰化物类等126种重点危化品,都必须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按照3部门要求,各地安全监管部门须加强对危化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未取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不得销售危化品。公告所列的硝基类化合物、氰化物类等126种重点危化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其销量、储存量和流向,并采取可靠的安保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重点危化品使用单位购买这126种危化品,必须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严禁倒买倒卖。购买重点危化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购买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存档备查。

      据了解,就国庆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连日来已相继召开了4次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国家安监总局局长骆琳还专门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专门研究了加强国庆期间危化品安全监管工作。此次3部门首次就危化品安全监管发布公告,更加突出了国庆期间危化品安保工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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