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韩、日、俄和台湾地区聚氯乙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09-09-28

928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69号公告,决定自2009929,继续按照2003年第48号、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这一公告的发布,意味着行业协会和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筹备和组织进行了近两年的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以中方胜诉而结束。这一裁决结果,为中国氯碱工业未来的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在尚未走出金融危机阴霾的背景下,为氯碱行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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