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协会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组织机构的组建、履行职责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China chlor-alkali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英文名称缩写CCASC五个大写英文字母构成。
示例:T/CCASC ××××—××××
第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
示例:T/CCASC ××××—××××/ISO××××:××××
第八条 协会可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标准编号采取双编号或多编号形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决策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团体标准化的发展规划;
(二)审定标准化活动相关制度等;
(三)批准和发布立项、公告等标准化文件;
(四)开展标准宣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为协会的二级机构,由协会负责监督管理。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和协调工作,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协会,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和制修订团体标准体系;
(二)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文件;
(三)开展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
(四)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合作。
第十一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编制工作组应具有充分代表性,由该标准相关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
第三章 制修订程序
第十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定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三)标准所属领域的国内外技术现状和相关标准情况;
(四)标准制订的工作计划;
(五)需提交的有关证实性资料(必要时)。
第二十一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个月。
第二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按期或无法完成的,由标准编制工作组提出延期或撤项申请,延迟或终止该项目计划。
(二)函审。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5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6)提交给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全部回函,且四分之三以上“赞成以及赞成,有意见或建议”的,方可通过审查。标委会应根据函审情况给出《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7)。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编制工作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二)标准报批稿和编制说明;
(三)审查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表。
第二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由标准编制工作组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见附件9),向标委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同意后,继续按后续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对标准进行编号,填写《报批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0),报协会批准。不合格的,退回标准编制工作组,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年号后加确认年号(用括弧标示);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修订后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当年的年号;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三十四条 当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进行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产业、技术和市场发展需要时,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对标准进行修改,应按标准审查程序进行,由标准编制工作组向标委会秘书处报送审查纪要和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3)。
第三十五条 标准复审结论和标准修改事项,由标委会报协会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四章 经 费
第三十六条 协会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具体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经费管理办法》。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七条 专利。协会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必须考虑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必须进行专利信息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声明以及专利的处置等,具体按照《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版权和标志。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和标志权归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所有。具体按照《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联合标准。协会与其他组织联合制定、发布的团体标准,版权归属方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发布各方共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检测检验、评价、认证认可活动所涉及的责、权、利,在开展活动前达成一致;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标准的使用。协会会员和相关组织依据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开展的检验检测、评价、认证认可等活动须通过协会批准授权。
第六章 申诉与投诉
第四十一条 标委会负责标准化过程中的申诉与投诉处理工作。申诉与投诉的处事规则按照《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标准化申诉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文件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有标准化文件、草案和过程材料等,由标委会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具体按照《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化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维护
第三十七条 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和推广工作。鼓励协会会员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开展协会团体标准各类非商业性培训、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鼓励个人和单位及时向协会反馈团体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团标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接受政府标准化行政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六条 协会对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要求的团标,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后,个别技术要求需要调整、补充或删减的,可通过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13)进行。修改单由相应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组提出,由标委会秘书处报标委会审查通过后,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氯碱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3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原《中国氯碱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